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和选举工作
(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
1、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3、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如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机关党委、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成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均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
1、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1)应是单数,一般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2)成立支部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成立支部委员会,一般可设3一5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1人或3人。
2、机关党委、机关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5—9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5人或7人。
(三)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程序
1、凡任期届满的支部委员会,都应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改选。
2、选举产生: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
3、换届选举程序:
第一步:拟定方案与请示批准。主要的是按照差额20%的要求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书记、副书记的拟任意见,形成本党组织关于委员会换届改选的请示报送上级党委(设有机关党委、总支部的加具意见),上级党组织审批换届改选方案。
第二步:会前准备。做好党员大会的会前准备工作,包括:起草工作报告,拟定换届改选工作程序、选举办法、选票等,并送上级党委审查;布置会场。
第三步:两会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委员、委员会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分工。
特别注意
1、选举时:(1)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含达到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否则无效。(2)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3)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过半才当选。
3、应选人数未选足的,可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步:上报审批。选举完备后将党员大会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情况和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机关工委)。
(四)党支部委员的增补与更换
党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缺额,一般说,增补支部委员需经过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委员因某种原因失去了党员的信任而需要撤换,也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