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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采矿对地质环境污染造成的矛盾纠纷。
  1、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位下降影响矿区群众生活环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2、煤炭企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烟尘、噪音、震动和垃圾,给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引发的矛盾问题。     
  3、煤炭企业补偿安置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引发的矛盾问题。
  (二)因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引发的矛盾纠纷。
  1、煤矿企业无证开采、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及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行阻工封堵门路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黑恶犯罪。
  2、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纵容充当“保护伞”,黑恶势力或村霸势力恶意干扰,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生产,以及涉矿企业领导干部及职工与黑恶势力勾联扰乱正常生产秩序。
  3、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三)因采矿运输引发的矛盾纠纷。
  1、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超限超载、偷逃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2、煤炭运输车辆因超载超限造成运输道路的破损、中断影响群众正常通行,擅自碾压农地、草原等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
  3、向运煤车辆索要“装卸费”、“小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因采矿占用耕地、草原、林地引发的征地搬迁矛盾纠纷。
  1、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矿物的堆积、转移和产品的集中堆积占用群众耕地、林地,因征地拆迁和土地赔偿引发的系列矛盾纠纷。
  2、占用、未经批准或少批多占以及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征占用土地草原、林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因煤矿权利、权益之争引发的矛盾纠纷。
  1、采矿权属不清,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争夺矿产、私挖滥采盗采国家资源,股东之间因股权纠纷引发的雇佣或组织发动群体械斗;部分矿山之间在井下开采过程中矿界交错、特别是省际矿界纠纷引发的黑恶犯罪。
  2、霸占矿产资源、侵吞国有资产的黑恶犯罪及在煤矿开发中恶性竟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