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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退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0-01-10 14:11: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下载

     

     

    一、出台背景

    (一)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要求,尽快退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余资金,并撤销相应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出台《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343 号),要求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风险抵押金取消后及时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避免出现真空。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清退工作。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余资金清退工作务必于2020 年1 月15 日前全面完成,各旗区能源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抵押金清退的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20 年1 月18 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能源局。

    (二)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旗区能源局要按照《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343 号)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含32 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政区划由所在地旗区能源局组织实施。各旗区能源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务必于2020 年3 月底前完成投保工作,确保风险抵押金取消后及时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三、意义

    (一)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要求。

    (二)减轻企业负担。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限期清退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