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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0-11-27 14:59: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下载

     

      一、建立背景及意义 

      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20年11月13日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对全国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于2020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0〕66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和2020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鄂尔多斯的督查意见,全面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方案。 

      二、核心解读 

      《方案》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为基础,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深入排查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和瓦斯抽放、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开展大排查活动。 

      《方案》将排查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煤矿企业和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以及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20〕6号),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自查自改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从2021年起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每次自查自改要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2.各旗区能源局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对照本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分阶段开展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第一阶段:2021年春节前,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进行排查检查;第二阶段:2021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全面展开。制定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将大排查活动列入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旗区能源局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大排查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煤矿上级公司注册地与所属煤矿不在同一旗区行政辖区内或在多个旗县设立煤矿的,由市煤炭执法局组织相关旗区能源局进行联合检查。 

      3.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定期对各产煤旗区能源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旗区能源局监管煤矿,抽查煤矿比例自行确定。对工作开展不认真、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单位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 

      三、建立依据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以及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20〕6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0〕663号) 

      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