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6

  为加强全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修养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把我局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五型”机关,树立煤炭管理部门的新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目标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条 参与政务决策,管理煤炭事务,做好煤矿企业服务,把本部门建设成市委和市政府的参谋部、煤炭行业的管理部、基层群众的服务部。

  第三条 遵守党纪国法,严肃工作纪律,办事公正,勤政为民,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道德优良,行为规范,努力塑造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作风建设内容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机关工作人员要开拓进取、知难而进、敢于创新,破除因循守旧、墨守陈规、不思进取等思想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

  第六条 提高法纪素养,依法行政。树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提高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公正性。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认真落实局党组制定的各项决议、决策,保证上级部门和机关政令畅通。

  第七条 加强日常学习,提高品德修养。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断加强品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转化为指导实践的工作能力,竭成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八条 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科学的办事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减少基层重复性事务工作,加快工作节奏,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增强责任意识,开展微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团结、务实、进取的敬业精神及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第十条 认真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准借工作之便接受或要求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办私事。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电、来信及来机关办事的人员,若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认真负责地处理有关事宜;若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说明情况并介绍至相关科室经办人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应问明事由,做好记录,而后交经办人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办事限时制。对外来单位送交的请示报告和机关内部职工需办理的事项,能解决的及时解决,难解决的设法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对例行审批事项、复杂事项、部门碰头会商事项限时做出承诺。

  第十三条 清政廉洁,严于律已。机关各科室和二级单位要根据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要求,廉洁从政,从严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化,不利用职权谋私利,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作风建设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见《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见《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 文明办公制度:

  (一)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每一位工作对象,不论职务高低,关系亲疏,都要一视同仁,以诚相待;

  (二)待人礼貌热情。接待工作对象时,要主动起身、打招呼、沏茶、让坐,不得态度傲慢、不理不睬。挂接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语言。解释和回答问题,说话和气,言辞得体,耐心说明或询问情况,必要时做好记录;

  (三)工作耐心细致。听取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时,要让人把话讲完,中途如需插问、提问,要听当事者把某一个意思表达清楚和完整后为宜。布置工作或执行公务时,要考虑周全,把工作内容、具体要求表达清楚,不要含糊不清。办事要认真,不粗枝大叶、马虎草率;

  (四)守纪律、讲秩序。全体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重大活动时,办公室要统一安排值班人员。上班时,要保持严谨、安静,不大声喧哗、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

  (五)举止文明。外出工作办事与人谈话时,要以诚相待,有礼有节,不失约,不盛气凌人,不手舞足蹈,不做其他不文明动作。衣着要整洁,发式要大方;

  (六)讲究卫生,注意清洁。办公室要窗明几净,摆设得体,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廉政建设制度(见《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十八条 为民办实事制度:

  (一)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基层服务。把为群众办实事列为局党组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接待、处理制度。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首问接待追踪落实和督查督办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上级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案件要在7天内反馈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局机关设置意见箱,面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二)建立办实事工作责任制,实行办实事公告,涉及全市煤炭行业性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包干工作责任制,相关科室密切配合,抓好实事的进度和质量。每年要有办实事计划,半年分析检查一次,每季有督查,年底有总结。

  第十九条 工作请示汇报制度:

  (一)要坚持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指示;

  (二)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或紧急问题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党组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全面如实反映情况,使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便于决策指导;

  (三)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指导;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得只报喜不报忧,更不能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五)机关干部职工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自觉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取得领导的支持、指导,对于违反组织原则,各行其事,造成工作损失的机关干部职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机关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全局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

  (二)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2.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3.权责统一,过罚相;

  4.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对上级机关和局党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3.组织领导能力不强,缺乏团队精神和凝聚力,在工作中造成失误的

  4.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遇到矛盾,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或故意刁难、拖时不办的

  5.利用职权,采取行政命令或其他方法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履行其它公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被投诉并查实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未一次性清楚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8.对发生在本行业、本系统、属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上访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导致赴市信访办、自治区乃至北京上访事件的

  9.对群众投诉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应该办而不办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具备条件的,没有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上下推诿或工作措施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对调查处理投诉问题不予配合,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或顶拖不办的

  10.违反“四条禁令”,擅离职守的;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在办事、办文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口头告诫、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予以书面告诫,且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第二十三条 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待岗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

  第二十五条 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加重处理,严重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以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所列方式被追究责任的,且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合并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被追究责任的,对直接经办人员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领导,确保本制度各项规定要求的贯彻落实,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市煤炭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考核办,由考核办负责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由纪委、党办、教育培训科等科室另行抽调。

  第二十八条 分解责任,落实到位。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要认真实行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机关作风建设负全面责任。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或二级单位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自己在作风建设及其它方面出现问题的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凡相关制度与本制度重复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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