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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8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及煤炭行业知识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履行职务的情况;
(四)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三条 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具体规定及鄂尔多斯市配套的21条具体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效能建设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情况;
(五)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六)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强化为民服务情况;
(七)收受或拒收红包礼品礼金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业情况;
(九)因公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情况;
(十)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一)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要人事调整情况;
(十二)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征求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意见;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机关局纪委存档;
(三)年终考核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会议的形式公开述职述廉;
(四)与会人员对科级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
(五)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六)本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局机关纪委跟踪监督。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述职述廉的范围内反馈。述职述廉情况和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比、干部推荐、人事任免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