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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9
为推进煤炭执法工作,确保煤炭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均按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二、过错责任行为
1.在审批、发证和查处各类案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程序、权限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应当经过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的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
3.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刁难管理对象,态度粗暴,打人骂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4.违反法定操作规范、出具错误的鉴定结果或证明的;
5.对检举揭发人借故刁难,打击报复的;
6.对违法者通风报信,出谋作弊,干扰和妨碍办案工作的;
7.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提供假证、诬陷他人的;
8.袒护、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者参与违法活动的;
9.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10.违反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追究过错责任
1.党纪、政纪处分;
2.本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取消当年评先和晋级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对执法过错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击法律责任。
四、过错责任的查处
1.成立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2.领导小组应在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是否予以追究的决定。
3.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申辩的权利。
4.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的,应对照本制度作出适当的处罚。
5.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以确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