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煤局发〔2017〕225号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批转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区煤炭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制定的《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区煤炭局、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积极培育“鄂尔多斯煤”国优品牌,增强煤炭行业综合竞争力,提升我市在全国煤炭市场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各旗区煤炭局要做好“鄂尔多斯煤”商标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辖区内的煤炭企业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商标。
三、各煤炭企业、市内注册的各级煤炭交易中心(市场)和能源类网站要积极主动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商标。对已经拥有煤炭产品商标的企业可使用双商标,在原商标前冠名“鄂尔多斯煤”商标,使用“鄂尔多斯煤·原有商标”。
四、被授权使用“鄂尔多斯煤”商标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商标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商标,自觉维护品牌形象,加大品牌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品牌优势,充分发挥品牌效益,促进鄂尔多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2017年6月26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和培育“鄂尔多斯煤”品牌知名度,提升“鄂尔多斯煤”品牌效益,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地方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用于证明“鄂尔多斯煤”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境内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煤炭产品(原煤、配煤及煤炭洗选加工产品)符合《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地方标准的,均可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第四条 市内注册的各级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市场)和能源类网站可以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用于煤炭产品的宣传推介活动。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要按照《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分类发布鄂尔多斯煤价格指数。
第五条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由鄂尔多斯循环经济生产力促进中心注册,授权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使用、管理、培育“鄂尔多斯煤”品牌。
(一)负责《“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和解释;
(二)授权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三)做好“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维护“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全市煤炭企业应主动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自觉维护、积极宣传品牌形象,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共同打造“鄂尔多斯煤”国优品牌。
第七条 煤炭企业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需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其他要求递交的材料。
申请人递交材料不完整的,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与申请企业办理以下事项,授权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并在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签订《“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
(三)发放印有“鄂尔多斯煤”标识的合同、封签。
(四)其他。
第九条 被授权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应使用印有“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LOGO图案的专用合同,在运输“鄂尔多斯煤”时,运输车辆应粘贴“鄂尔多斯煤”专用封签。
第十条 获准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煤炭企业,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可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申请继续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享有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对外交流活动等;
(四)在组织各种推荐会、展销会时,优先推介宣传其煤炭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应尽的义务:
(一)维持“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确保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产品符合《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接受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对产品品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三)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标识,不得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变相许可他人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四)不得在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审核同意的商品之外,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有权对煤炭企业使用管理“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商标使用要求,损害商标声誉的企业提交煤炭销售协会取缔商标使用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