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欢迎您! 检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信息公开
公开目录
预决算公开
通告公示
图片新闻
部门简介
数字煤炭
鄂煤概况
在线咨询
计划总结
经济运行 更多>> 
更多煤炭信息在“信息公开-数字煤炭...
神华、中煤28日起下调北方港市场煤...
2017年1-5月份全市煤炭经济运行情况
2017年1-4月份全市煤炭经济运行情况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周评(2017年...
2017年1-3月份鄂尔多斯市煤炭经济运...
机关党建 更多>> 
行业动态 更多>>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多措并举、   大...
塔拉壕矿井及选煤厂建设项目   马...
我市煤炭去产能取得新进展
搞懂我国煤炭运输通道及运费
纳林河矿区总体规划获正式批复
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
通告公示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政务公开>通告公示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批转《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6 17:38

 

鄂煤局发〔2017225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批转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区煤炭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制定的《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区煤炭局、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积极培育“鄂尔多斯煤”国优品牌,增强煤炭行业综合竞争力,提升我市在全国煤炭市场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各旗区煤炭局要做好“鄂尔多斯煤”商标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辖区内的煤炭企业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商标。

三、各煤炭企业、市内注册的各级煤炭交易中心(市场)和能源类网站要积极主动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商标。对已经拥有煤炭产品商标的企业可使用双商标,在原商标前冠名“鄂尔多斯煤”商标,使用“鄂尔多斯煤·原有商标”。

四、被授权使用“鄂尔多斯煤”商标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商标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商标,自觉维护品牌形象,加大品牌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品牌优势,充分发挥品牌效益,促进鄂尔多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2017626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办公室             2017626日印发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和培育“鄂尔多斯煤”品牌知名度,提升“鄂尔多斯煤”品牌效益,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地方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用于证明“鄂尔多斯煤”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境内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煤炭产品(原煤、配煤及煤炭洗选加工产品)符合《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地方标准的,均可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第四条  市内注册的各级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市场)和能源类网站可以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用于煤炭产品的宣传推介活动。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要按照《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分类发布鄂尔多斯煤价格指数

第五条  “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由鄂尔多斯循环经济生产力促进中心注册,授权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使用、管理、培育“鄂尔多斯煤”品牌。

(一)负责《“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和解释;

(二)授权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三)做好“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维护“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全市煤炭企业应主动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自觉维护、积极宣传品牌形象,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共同打造“鄂尔多斯煤”国优品牌。

第七条  煤炭企业申请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需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其他要求递交的材料。

申请人递交材料不完整的,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与申请企业办理以下事项,授权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并在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签订《“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

(三)发放印有“鄂尔多斯煤”标识的合同、封签。

(四)其他。

第九条  被授权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应使用印有“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LOGO图案的专用合同,在运输“鄂尔多斯煤”时,运输车辆应粘贴“鄂尔多斯煤”专用封签。

第十条  获准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煤炭企业,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可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申请继续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享有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对外交流活动等;

    (四)在组织各种推荐会、展销会时,优先推介宣传其煤炭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应尽的义务:

(一)维持“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确保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产品符合《鄂尔多斯煤炭品种及质量》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接受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对产品品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三)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标识,不得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变相许可他人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四)不得在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协会审核同意的商品之外,使用“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有权对煤炭企业使用管理“鄂尔多斯煤”证明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商标使用要求,损害商标声誉的企业提交煤炭销售协会取缔商标使用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信息中心  蒙ICP备09001287号  电话:0477-8599441   传真:3995622  邮箱:ordosmt@126.com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市你煤炭局  邮编:017000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