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7

  为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转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有效遏制和防范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1.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

  2.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诫勉谈话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步骤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局纪委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局机关纪委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运用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党政纪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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