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问责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7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施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干部实行零容忍,对“带病提拔”的干部既追责当事人,也问责推荐人、考察人,确保选人用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风清气正。

  第三条 党组及派驻纪检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问责。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派驻纪检组和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问责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派驻纪检组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组报告派驻纪检组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单位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进行问责: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工作记实制。教育培训科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新提拔干部在三年之内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党组和派驻纪检组要严格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违纪干部的提拔任用程序进行倒查问责,一经查实,有关责任人一律先停职,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大追责力度,不仅要追究责任人,也要问责追责不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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