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能源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质效,强化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促治作用,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成效,市能源局现公布一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督促各能源企业汲取教训、补齐短板,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筑牢能源行业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一:2026年6月16日,市能源局联合乌审旗能源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光伏项目三级安全教育试卷未标注答卷时间,人员入场安全保证书未填写日期;2.制氢区4号厂房旁一处深坑围栏缺少“当心坠落”警示牌,6号厂房电缆沟周边未设置临时防护设施,未拉设警戒带、悬挂警示标牌。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企业合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7月2日,市能源局联合鄂托克旗能源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220kV 新能源场站35kV配电室绝缘胶垫到期,未做试验;2.220kV新能源场站绝缘鞋、绝缘手套试验5月23日到期,未做试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企业合并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7月22日,市能源局联合伊金霍洛旗能源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炭集装站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不完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制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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