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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二)
  • 发布日期: 2023-04-19 17:24: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下载

      为深入推进鄂尔多斯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及依法行政能力,市委依法治市办收集整理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二期,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处罚】 

      1.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什么是被处罚主体? 

      答: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5.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7.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8.《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2.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3.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5.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7.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影响?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8.何种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时如何处理?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采取音像记录形式予以记录。 

      20.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有何注意事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明确写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 

      22.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答: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2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4.拟作出何种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 

      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7.邮寄送达需要选择哪个快递公司? 

      答: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只能通过中国邮政EMS,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 

      28.电子送达如何计算送达日期? 

      答: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9.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哪种情形? 

      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多长时间内交至行政机关? 

      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