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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7-29 16:34: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下载

      202216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试行)》(鄂能局发〔20221号,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是促进煤矿“五职矿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推动煤矿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督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系列重要论述,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自觉把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制度》。 

      二、《制度》的起草思路和特点  

      起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围绕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这个核心,从抓住煤矿“五职矿长”这个少数关键人入手、从抓实责任规定这个具体事着手、从抓严考核记分这个环节上下手,全面推行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三个“运用”。  

      (一)运用创新思维实施过程监管。制度》构建起对煤矿“五职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过程监管。《制度》将执法检查和考核记分相结合,在对煤矿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实现对煤矿“五职矿长”的持续考核和累积记分。通过这种过程监管,改变了传统的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将每次执法检查工作有机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种连续化、过程化监管的新模式,从而能够有效推动煤矿做到自我约束、持续改进。  

      二)运用科学方式考核煤矿“五职矿长”。《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而煤矿“五职矿长”的管理能力集中体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度》就是针对“五职矿长”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列出负面清单,对“五职矿长”实施量化考核记分。因此运用记分分值对煤矿“五职矿长”管理能力进行考核,是一种科学的考核方式,能真实反映出“五职矿长”的管理能力。  

      三)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施策。制度》注重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政策和行政措施等,对煤矿和“五职矿长”进行综合施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违规煤矿和责任人付出沉痛代价。特别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煤矿矿长实施“职业禁入”的处理措施,并建立容错机制,目的就是推动煤矿矿长真正警醒起来,主动加强安全管理。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  

      制度》共23条,内容涵盖了实施范围、记分情形、考核记分、处理规定等多个方面。  

      (一)关于责任清单的内容。制度》列出了煤矿“五职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实现了事后追责向事前明责和事中问责转变。根据煤矿出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明确了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记分分值和各分值的35种具体记分情形。  

      (二)关于考核记分的要求。对煤矿“五职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原则是——“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制度》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煤矿进行严格检查、严格执法的同时,根据煤矿出现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五职矿长”进行严格考核、严格记分。同时明确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性或累计记分达12 分的(包含12分),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建议其任免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申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约谈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无上级公司约谈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分的,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给予表扬,建议所在企业对其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奖罚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的持续考核和累积记分,真正打通压力传导通道,层层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关于职业禁入的规定。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煤矿矿长实施五年内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担任矿长职务;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担任矿长职务“职业禁入”的类处理措施。第一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第二类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三类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类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第五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同时规定了煤矿其他矿长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担任原职务的处置措施。 

      (四)关于容错机制的建立。在对有关煤矿“五职矿长”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制度》也建立了容错机制。所谓容错,就是指按照记分周期对煤矿五职矿长进行考核,而不是按照煤矿五职矿长的任期进行考核。一是市、旗区能源局对“五职矿长”下达《考核记分通知书》考核记分前,要向被考核记分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充分听取被考核记分人意见,被考核记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扣分。二是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8-11分的(包含8分),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责令其在记分达到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其任免部门免去其职务,并申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当月重新开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三是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4-7分的(包含4分),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进行批评、警示。通过建立这种容错机制,旨在推动煤矿“五职矿长牢牢把握安全生产主动权,持续改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从而有效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