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成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
对于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信用主体,经属地旗区能源局核实后,不再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范围。这一规定保障了信用监管体系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不存在或已发生重大变故的企业进行不必要的监管。
(一)分类方式:信用分类按信用主体,分为电力企业和电网企业。这种分类有助于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运营模式,制定更为精准的监管策略。
(二)分级依据与标准: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依据,将信用主体评价结果等级按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划分为 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
1. A 等(优):信用良好、风险极小。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强,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可能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性不高的负面记录。这类企业在主要业务运营和信用表现方面较为出色,但仍需关注一些非核心业务关联的信用问题。
2. B 等(良):风险较小。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较好,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存在一定数量的负面记录。这类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尚可,但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以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
3. C 等(中):失信、风险较大。负面记录情形较多,但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这类企业信用问题相对突出,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促使其改善信用状况,降低风险。
4. D 等(差):严重失信、风险极大。至少存在一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这类企业是监管的重点对象,因其严重失信行为可能对电力安全生产和市场秩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1. A 等(优)信用主体: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这体现了对信用良好企业的信任和激励,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同时也有助于企业保持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市场竞争力。
2. B 等(良)信用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于这类企业,采用正常的监管力度,既保证了监管的全面性,又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持续提升信用水平。
3. C 等(中)信用主体: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由于此类企业失信情形较多,加大监管力度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防止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保障电力安全生产。
4. D 等(差)信用主体: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严重失信企业,必须加强监管力度,通过高频次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信用风险,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以维护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市场秩序。
长期停缓建电力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与 D 等(差)企业一致。长期停缓建项目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如工程维护不善、设备老化、场地管理混乱等,与正常运营的企业相比,其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在项目停缓建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事件。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1 年。明确了解释主体,保证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问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解答。同时,规定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使制度具有时效性和动态调整性,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综上所述,鄂尔多斯市电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及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机制,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精准、公平的信用监管体系,促进电力企业诚信经营,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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