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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1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议事决策水平,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根据《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鄂党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依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方面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煤炭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先进采煤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项目申报方面涉及的重大问题;
(四)煤炭市场管理、煤炭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队伍建设及素质提高方面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煤炭工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六)研究制定全年财务预算、决算、核定费用及财务审计,安全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问题;
(七)研究讨论选人用人新机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和任免以及新进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比选、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大项目;
(九)研究讨论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煤炭产品行为以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方面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
(十二)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调整、交流、回避和奖惩;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等;
(三)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问题。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5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修建、工程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
(二)煤矿扩能改造、灭火工程等涉及煤炭行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
(三)20万元以上的大型救援设备的购置、从业人员培训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涉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
(四)未列入预算的全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20万元以上安全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开支;
(三)5万元以上资产购置、基建工程款的列支和使用;
(四)3万元以上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
(五)2万元以上单笔采购资金的使用;
(六)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七)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方案。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确定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工作事项并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相关部门批准,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二)反复酝酿。凡重大事项决策前都应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研究。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经过充分讨论,提出决策意见,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三)听取意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相关科室及二级单位要通过媒体、网络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科室和二级单位针对梳理出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专家论证。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决策,分管领导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估后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再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五)作出决策。领导班子在讨论重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实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依法公开。决策完成后,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过程、结果由有关科室负责人起草会议纪要并报分管领导和分管常务领导联合审阅同意后签发。可以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和“鄂尔多斯煤炭信息网”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程序:
(一)职位空缺预告。根据职位空缺、待调整岗位情况以及拟任岗位所需条件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职位空缺预告。如空缺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可进一步扩大预告范围;
(二)民主推荐。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三种形式推荐的人员,可以进入下一组织程序;
(三)初始提名。教育培训科根据空缺岗位的特点、工作性质、民主推荐意见以及有关要求,初步确定人选,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组织考察。受局党组委托,由分管领导牵头,抽调教育培训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民主推荐的人选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向局党组提交考察报告;
(五)酝酿讨论。局党组采取会议的形式对通过组织考察的人选进行充分的酝酿。同时,征求派驻纪检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存在问题的暂缓提拔使用;
(六)会议决定。经充分酝酿,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党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采取票决制,超半数者形成决定;
(七)任前公示。将会议通过的拟任干部名单面向职工群众公示,有疑议的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拟任职人员暂缓任职;
(八)试用期。拟任职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后,教育培训科组织有关人员要对其进行考核。能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前,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讨论研究;
(二)项目审批。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向相关部门报请立项,同时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实施。对上级下达的项目和市煤炭局已通过立项的项目,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就批复的项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并于项目下达后迅速组织实施;
(四)项目管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建设进度报告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进展的日常监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完成项目审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五)项目监督。项目批复后,市煤炭局要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协调、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基建办、审计科等科室要组织制定年度项目检查工作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申请上级业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估。同时,对重大项目的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社会效益等有关信息,要以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并公开项目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程序:
(一)预算。年初,财务票证科要组织相关科室研究制定全年的财务预算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批准后,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变更,确保预算的权威性;
(二)集体研究。对上级下达的安全费项目资金,财务票证科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足额拨付到位。对需市煤炭局分配、使用的安全费项目资金,要由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上报安全生产项目,市政府将项目申请转给我局后,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核决定,列入本年度市本级安全费使用安排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每年度进行半年、年终财务审计,并根据领导指示进行专项审计,年底考核奖罚兑现。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项目用款计划、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审批。对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大额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使用,上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和基建办,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四)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如工作经费、资产购置及基建工程款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公开公示。每半年或年底,财务票证科通过政务公示栏和“鄂尔多斯市煤炭信息网”等载体公开安全费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资金使用的情况,保留公开资料,并在局纪委备案。资产购置、基建工程款的列支和使用情况按照购置时限、工程进度等及时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公开。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
第九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决策机制,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实际,制定下列制度:
(一)《会议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煤炭行政纠察管理办法》;
(八)《煤管站路检管理办法》。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措施
第十条 具体任务分工落实: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党组书记对执行“三重一大”的制度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别对分管工作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措施的落实负责;
(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由党办公室牵头负责,党组书记对本局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负总责;
(三)重要干部任免制度建设情况由教育培训科牵头党办、考核办等相关科室负责;
(四)重要项目安排制度建设情况由规划运行科、基建采购办牵头负责;
(五)大额资金的使用制度建设情况由财务票证科、基建采购办牵头负责;
(六)“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工作由机关纪委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对“三重一大”监督措施的落实负总责。机关纪委具体承办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工作。党办协同做好相关情况的反馈和联络工作;
(七)由机关纪委、审计科组织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八)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况,及时向机关纪委和监督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措施:
(一)会前报告。市煤炭局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或组织相关活动时,应由党办或行办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报机关纪委;
(二)情况反馈。根据每次会议决策事项情况,市煤炭局监督小组安排一名监督人员对会议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应在“三重一大”相关议题全部结束后,对会议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和询问,并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同时填写《决策会议监督情况反馈表》报机关纪委;
(三)决策备案。市煤炭局党组应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备案表》,将会议决策事项的内容、过程、结果等有关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具体执行情况由机关纪委负责;
(四)事后督查。局监督小组负责对局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填写《执行情况监督反馈表》于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前报机关纪委,由机关纪委于接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纪委;
(五)监督整改。机关纪委对监督小组发现在决策过程中违反程序的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评估考核。监督小组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向局党组、机关纪委报告。局党组、机关纪委视情况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七)公开公示。市煤炭局党组应定期在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相关情况,包括决策的内容、程序、结果、监督人员及监督电话等(保密内容除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纠正的;
(四)违反规定审查、审批和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的,干扰、阻挠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开标、评标、定标方式、办法、标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串标、围标,或者“明招暗定”以及规避招标的;
(六)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大额资金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私设“小金库”的,因工作失误、渎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七)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八)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有以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凡相关制度与本制度重复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组工作制度,规范党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议事主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市煤炭局党组全体成员为会议组成人员。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必须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必要时提交复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固定列席会议。根据有关事项,其它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全市煤炭行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全市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市局需向上级呈报的有关年度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职工工资调整等方案;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人事任免、调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培训和管理等重要事项,向上级党委提名或推荐干部;
(四)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等有关事项;
(五)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事项,审议市局印发的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解决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审议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措施;
(八)研究各科室、各二级单位需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九)审定需以市煤炭局党组名义向市委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派驻纪检组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措施;
(十一)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二)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通常的议题内容包括上级党组织要求讨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党组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的或部分成员提议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提出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
第七条 会议告知。会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议题和时间。通常,召开党组会议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前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必要准备,或责成有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党组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第九条 民主讨论。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征得到会党组成员同意,然后对议题逐个进行讨论。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敢于阐明观点,发表意见。党组书记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末位表态。
第十条 综合意见。在会议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并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
第十一条 通过决议。凡需要形成决议的必须通过表决。如遇到意见明显分歧,应当暂缓决定,待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末。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应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一)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原则。凡属需党组研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按分工负责执行;
(二)不搞临时动议的原则。会议议题一般应与会议告知中的议题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严格保密纪律原则。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泄露;
(六)回避原则。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记录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记录为机密等级,由专人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起草,送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党组书记签发。
第六章 议事监督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负有监督其他成员执行本制度的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负有重要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把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查自纠,加以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