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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组工作制度,规范党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议事主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市煤炭局党组全体成员为会议组成人员。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必须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必要时提交复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固定列席会议。根据有关事项,其它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全市煤炭行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全市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市局需向上级呈报的有关年度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职工工资调整等方案;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人事任免、调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培训和管理等重要事项,向上级党委提名或推荐干部;
(四)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等有关事项;
(五)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事项,审议市局印发的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解决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审议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措施;
(八)研究各科室、各二级单位需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九)审定需以市煤炭局党组名义向市委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派驻纪检组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措施;
(十一)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二)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通常的议题内容包括上级党组织要求讨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党组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的或部分成员提议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提出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
第七条 会议告知。会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议题和时间。通常,召开党组会议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前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必要准备,或责成有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党组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第九条 民主讨论。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征得到会党组成员同意,然后对议题逐个进行讨论。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敢于阐明观点,发表意见。党组书记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末位表态。
第十条 综合意见。在会议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并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
第十一条 通过决议。凡需要形成决议的必须通过表决。如遇到意见明显分歧,应当暂缓决定,待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末。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应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一)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原则。凡属需党组研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按分工负责执行;
(二)不搞临时动议的原则。会议议题一般应与会议告知中的议题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严格保密纪律原则。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泄露;
(六)回避原则。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记录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记录为机密等级,由专人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起草,送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党组书记签发。
第六章 议事监督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负有监督其他成员执行本制度的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负有重要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把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查自纠,加以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