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务公开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服务发展、依法依纪、积极稳妥、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群众认可”的原则,始终坚持“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经过不懈努力,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党内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显著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升,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

  第二章 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组贯彻落实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关于事项。

  第五条 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民主推荐干部、干部考察、任前公示、后备干部推荐、干部考核奖惩情况等

  第七条 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形式

  第八条 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公开告知形式。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第十条 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第十一条 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公开阵地。充分利用煤炭局官方网站、“煤海先锋”党建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煤炭大厦一楼大厅电子公告屏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职工大会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第四章 党务公开时限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一般应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各党支部都要实行党务公开,根据局党组党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党务公开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各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准确无误公开党务工作。要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内容,创新党务公开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要列入党组、党支部议事日程,并作为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专项内容,定期研究检查。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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