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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党员管理,提升党员素质,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党员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员管理工作遵循“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坚持标准,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通过严格党员管理,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管理工作主要是各党支部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确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党员基本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组织生活制度、党籍管理、党费收缴、不合格党员处置和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二章 党员基本情况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有专人负责党员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名册,对本支部党员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楚。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做好党员统计工作。统计时,类别要齐全,内容要准确,填写要认真,报送要及时。
第六条 党员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要包括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重点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七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党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 各党支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实际,对照党员个人的工作状况,以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价,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时间要相对集中,一般安排在“七一”前夕或者年终进行。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充分了解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步骤。民主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同时,要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机关党委。
第四章 党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讲党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等。
第十二条 支部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负责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要认真组织开展党员讲党课活动。支部书记和支委委员要带头讲党课,每年讲党课不少于两次。局领导要到所在的党支部、所联系的党支部讲党课。普通党员也要积极主动讲党课。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七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五章 党籍管理
第十八条 关于要求退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关于劝退出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条 关于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法犯罪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党费收缴
第二十二条 党费要有专人负责收缴和管理,严格手续,确保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账目清楚。任何党员个人、党组织不允许存在无故拖延、少缴或将党费挪作他用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十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包括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的党费收取。按照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现行要求收取,每月10元。如另有新的缴纳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支部上交党费时要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字盖章后上交机关党委。
第二十九条 党费上交时间为每半年上交一次。上交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6月30日,12月30日。
第七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三十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第三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正确履行其认定、处置方式和工作程序。具体相关要求按照《中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煤局党发〔2015〕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党组织虽能联系到的党员,但本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按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八章 离退休党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成立离退休党支部,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委成员全部由离退休党员担任,机关党委选派两名联络员,负责协助党支部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党员全部纳入离退休党支部管理。党支部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三十五条 积极打造离退休党支部活动阵地。活动阵地位于东胜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运作,指导帮助离退休党员的学习、组织生活和日常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支委成员要分工联系全部的离退休党员,要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并向他们征求意见和建议,让他们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余热。同时,要将好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机关党委。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离退休党员花名册、交纳党费登记簿、参加组织生活记录等簿册并要准确填写。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联系管理工作,通过电话、短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定期召开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和讲党课活动。同时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状况,不断研究党支部开展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各类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党支部要把各类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依照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的标准实施。在组织学习时,方式要多样,次数要适当。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要结合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以交流思想,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进行评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离退休党员管理也适用于不具备退休条件而正式办理了离职或内退手续的党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