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公文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20

  为实现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公文的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办公室是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局公文收发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单位报送的公文,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受理,未经办公室收文登记的公文,不得进入审批程序。公文交换站和公文传输网站上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收取,每天应至少收取一次。

  第八条 受理公文时,办公室先要对来文进行审核,对不属我局职权范围内办理的来文,或越级报送的来文,或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定的来文,应予以退回,情况特殊或特别紧急的,经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常务领导后可酌情办理。对确属由我局办理的公文,要详细登记来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内容和收文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受理公文后对公文进行甄别,需批办的由办公室主任批注拟办意见、承办科室签注办理意见、相关局领导签注批示意见。根据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相关科室办理,并在办理结果栏目签字。需阅办的公文上传到OA系统中,由办公室主任批注拟办意见,呈相关局领导、科室签注阅示意见,按照阅示意见具体办理。

  第十条 相关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收到需要承办的公文后,要在文件批办单上签署办理意见,指定人员具体办理。如发现该文不属于本人、本科室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另行确定承办领导或科室。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收到需办理公文后,要按照领导批示尽快办理,需多科室办理的来文,承办人员在复印公文后将原件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转送下一承办领导或科室。密件、绝密件不得复印。在公文传批过程中,领导另有批示,指定由有关科室或有关负责人办理的,办公室公文传送人员应及时按领导批示送办后,再继续传批。

  第十二条 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牵头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沟通、会商,其他承办科室要根据公文办理需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必要时请相关领导协调。

  第十三条 对送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承办科室要及时办理,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由办公室安排对口领导准时参会,需准备材料的由相关科室负责准备,需多科室共同办理的由牵头科室负总责,不得推诿。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我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文、审核、复核、签发、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发文科室负责草拟公文初稿,填写拟文稿,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根据行文目的确定文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或特急等。文件拟好后由科室负责人核稿、签字后,送交办公室主任复核。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各科室拟发文件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行文语言是否准确规范,对不符合行文规范、格式要求的文件进行修改或退回科室重拟。

  第十八条 文件复核后由拟文科室按照复核意见送呈相关领导会签,会签后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报主要领导签发。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先由对口科室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公文初稿,经发文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呈报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需作急件、特急件处理的文稿,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发文再补办相关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 文件签发后由拟文科室送打印室印制,打印室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确保打印内容正确无误,打印完毕要先交由发文科室校对确认,再按规定份数印制,并进行发文登记,文件电子版统一在打印室留存。

  第二十条 文件印制好后,由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对文件的拟文稿进行核对,确认文件签发手续齐全后加盖公章并交给发文科室处理。需从公文传输系统传送的文件,发文科室提供文件电子版后由办公室负责发送,需邮寄、送至文件交换站的交办公室收发人员办理。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一条 来文办结后,承办科室要及时将办结文件原件交办公室归档保存。发文印制好后,发文科室应将发文稿、发文所针对来文复印件及2份正式文件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年度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公文传送人员保管,文件电子版由打印室保管,在下一年度年初统一移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联合发送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留存,其他机关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部门、同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和下级部门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归档文件划分保存期限,分门别类,立卷保存,保存期限分为10年、30年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超出档案保存期限的文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务领导审批后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归档公文的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确定保管期限,立卷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章 办文时限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发函、电传、电邮等)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或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没有处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文起始时间从登记收文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间为送归办公室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文时限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文时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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