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公务接待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20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本制度的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

  (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既按规定办事,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二)自治区内外市、县煤炭和相关部门业务往来人员及互访来宾。

  (三)各旗区政府、煤炭局、有关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人员。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接待事宜。

  (五)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标准

  (一)接待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接待标准执行,原则上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餐饮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二)住宿接待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里额外配发鲜花水果、烟酒和洗漱用品。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入住客人承担。

  (三)公务接待不赠送土特产和纪念品。

  四、接待安排

  (一)接待工作统一归口由办公室管理,其他科室不得擅自安排接待,否则不予报销。

  (二)接待安排应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原则上无公函的不予接待。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餐厅,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机关餐厅以外的地方接待的,在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常务领导同意后实行定点接待,办公室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执行协议价格。

  (四)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同,由分管领导和对口科室人员负责陪同。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原则上出市外不得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五、接待要求

  (一)办公室按照接待费用发票(附消费菜单明细)据实填写报销单据,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财务科长票据审核后,报分管常务、财务领导审批,到财务科报销接待费用。报销单必须由经办人亲自填写,其他人员不得代填。定点接待的由定点接待单位人员持签字单、菜单明细单、发票等来单位报销。办公室应每季度通报一次公务接待情况。

  (二)办公室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提高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严禁用公款到各种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

  (三)接待人员要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

  六、会务接待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指示由我局承办的会议和全市煤炭工作会议,由办公室牵头安排会务事项,必要时可从其他科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会务组,负责会务保障工作。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人数、食宿安排及根据需要安排考察等)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会议费用由财务科按相关规定标准安排,费用支出应严格核算,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禁超标准或扩大范围支出,会议支出原则上在会后一周内结清,凭有效票据(附分项支出明细单)办理报支手续,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多次累计结算。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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