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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0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局机关车辆的正常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局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和使用
第一条 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用车和近距离办事一般不派车的原则统一安排调度机关车辆。
第二条 各科室、支队用车必须由用车人填写公务派车申请单,经本科室、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办公室小车队安排车辆。市外用车需由用车人向分管常务领导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第三条 紧急情况下出车,需经科室、支队主要负责人电话确认后小车队方可派车,事后要及时补填公务派车申请单,否则将视为擅自使用公务用车,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办公室小车队负责核实所有车辆出车里程、油料消耗等,用车结束后,车辆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用车人员姓名、行驶路线、返回时间、出车里程、返回里程、行驶里程等派车单内容,并由用车人一一核实后确认签字。
第二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五条 局机关所有车辆缴费、保险、办理证照、事故处理、维修、车辆年审(检),由局办公室小车队统一负责。
第六条 局机关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和购买保险等事项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第七条 局机关车辆的一般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小车队核准维修、保养项目,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指定维修厂按照核准项目进行维修、保养。指定维修厂依据我局核准维修、保养项目单结算费用,超出核准维修、保养项目单所列项目的部分不予支付。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修理保养的,所产生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向小车队负责人报告,经车队负责人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维修,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进行维修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车辆在外行驶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逐级向小车队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在当地进行修理,维修资金在五千元以上的事后要及时补办维修手续。汽车维修期间本车驾驶员应在现场监督。
第十条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资金在五千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小车队提出维修、保养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分管常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局机关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定点维修厂产生的费用,每月月底由办公室小车队负责结算。在定点加油站、定点维修厂以外发生的费用,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好各种票据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小车队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各项交通法规,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做到随叫随到,随身携带电话并保持畅通,节假日应至少有2名驾驶员值班。执行出车任务要提前做好安全检查等准备工作,收车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详细掌握和熟悉车辆机构与性能,珍惜爱护车辆,做好定期和不定期保养、维护,对自己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要经常进行检查,出车时做到证件齐全。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分别建立所开车辆的购置和入户、年检资料、维修历史记录及年度车辆维修、换件、油耗情况、事故情况、费用以及行驶里程等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热情好客,周到服务,不得泄露领导谈话内容,不得收取他人礼物或现金;要注意形象,不准吸烟、着装整洁;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英雄车、驾违章车。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将在全局通报批评,并处私用产生费用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局党委研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费用应按月报销,因公费用包括停车费、过路费、维修费、燃油费(必须附上公里数)等。驾驶员应整理票据后交办公室登记审核,按照财务报销制度审批。驾驶员根据单位派遣出车,出车的派车单、路单、里程表要相符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作为费用核算的依据,如有误差由司机个人承担误差费用。
第十九条 车辆违章由当事车辆驾驶员承担,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交接车辆的驾驶员要相互核实清所在车辆的违章情况,没有核实的由接车驾驶员承担违章罚款,核实不清的,由交车驾驶员承担违章罚款。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当事车辆驾驶员应首先保护现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保险公司及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以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相关事宜的妥善处置。因公出差造成交通事故,以交警事故认定为准,并根据具体事故情况进行研究处理。驾驶员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车辆严重受损的,停止其驾驶工作并由本人承担相关事故处理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满50周岁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再在司机岗位上工作,另行调整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连续请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原则上正式工另行调整安排工作,内部合同工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小车队负责人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