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6

  第一条 各二级单位、各科室及其主要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一)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为“差”的领导班子和“述职述责述廉”综合测评为“差”的领导干部;

  (二)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科室、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任期内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四)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五)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

  (六)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阻扰调查;

  (七)对局党组、派驻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

  (八)严格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上级党组织和纪委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

  (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十)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教失管失察;

  (十一)对党支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

  (十二)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

  (十三)利用职权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 局党组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一)各二级单位、各科室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二)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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