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煤矿技术项目审批上报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0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包括采空区灾害治理等项目)管理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程序

  第一条 市煤炭局具体负责以下煤矿建设项目和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工作:

  (一)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煤矿、300万吨/年以下露天煤矿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同步配套建设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含修改、优化、变更)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煤矿水平延深项目初步设计(含修改、优化、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详勘、初步设计(含修改、优化、变更)审查并监督实施工作。

  第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环节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煤炭局管理的事项,由旗区煤炭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按照请示文件格式报送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请示要写明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内容,明确需要审查的具体事项,标注签发人姓名及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二)各旗区煤炭局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及本通知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合格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并认真核对报送材料,报送材料不得有遗漏。如果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报送材料不全,市煤炭局对旗区上报文件将不予受理;

  (三)对各旗区煤炭局上报文件,经市煤炭局相关领导传阅签批后,由技术装备科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审查)、初验(验收),合格后起草文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出具审批(上报)文件。

  第二章 审批期限

  第三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验收审查批复按照政务中心审批流程期限办理。

  第四条 其他建设环节审批期限按照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受理之日起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查,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修改和补充相关材料以及再审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一)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整合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工艺、主要生产系统改造等)

  1.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改造方案(一式4份)、图纸(一式2份)

  2.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复印件(资源整合改造项目)

  3.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资源整合改造项目);

  (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修改、优化、变更)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建项目须有核准文件,技改项目须有批复文件)

  4.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说明书(一式8份)、图纸(一式4份)

  5.采矿证复印件(非新建项目),国土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新建项目和整合改造项目)

  6.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7.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1.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复印件

  3.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

  7.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复印件等

  8.质监部门出具的质监注册登记表及《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1.建设单位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方案,要有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2.开工备案文件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五)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报告,要有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2.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结论意见)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6.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或预验收报告。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勘验或预验收的项目,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

  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六)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详细勘察报告

  1.资质单位编制的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详细勘察报告(一式4份)、图纸(一式2份)

  2.项目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采空区灾害治理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3.治理主体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治理主体采矿许可证;

  (七)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含修改、优化、变更)

  1.治理主体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治理主体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采空区灾害治理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4.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说明书(一式8份)、图纸(一式4份)

  5.治理主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含经煤监部门确认矿井生产系统不再启用并不予办法安全许可证的)

  6.治理主体煤矿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7.治理主体煤矿近期生产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8.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详细勘察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开工备案

  1.项目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采空区灾害治理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详细勘察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国土厅和内蒙古煤监局同意项目实施支持性文件复印件;

  4.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征地支持性文件复印件;

  5.经招标确定的灾害治理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

  6.经招标确定的灾害治理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复印件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