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运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其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要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审计师资格或者其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市煤炭局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局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进行审计;

  (二)对市煤炭局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市煤炭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市煤炭局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对市煤炭局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受理对市煤炭局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八)每年应当向局领导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办理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相关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我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者列席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我局领导;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给予处分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经我局领导批准,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局领导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部门通报、责令改正、依法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处理权和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市煤炭局工作安排部署,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我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后,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我局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内部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通过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八条 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进行审议,然后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我局。经我局领导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内部审计报告;

  (二)对违反国家和我局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内部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我局领导提出处理、内部处罚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作出内部审计决定:

  (一)未缴、少缴税款;

  (二)虚报或者隐瞒资产、收入和利润;

  (三)挤占、挪用、截留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四)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虚列支出;

  (七)挥霍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八)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报我局领导。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向我局领导提交后续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煤炭局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执行“回头看”制度,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

  (一)对市煤炭局相关科室,检查财务计划和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票证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1.检查经费预算执行以及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2.检查各项资产、票证管理台帐是否建立健全、清晰明了;债权债务情况;基建情况;

  3.检查行财定额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工资、福利、劳保的核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与被拨付单位记账口径、适用范围等资金对应情况;

  4.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审批执行情况;

  5.检查各类票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缴销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情况;

  6.检查各地区各类票证周转量的控制以及总量控制的管理情况;

  7.检查票证台帐设置是否规范,记录清晰完整,原始单据是否分类装订成册;

  8.检查票管总库、票证科业务传递流程,双方统一结帐日期,统一记帐口径,并进行对帐工作和必要的钩稽关系验证,要求数据核对相符,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

  (二)检查市煤炭局所属单位,对国家财政法规和煤炭行业及对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费用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1.检查各事业单位自创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严禁账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2.检查各单位定额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基建预决算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3.检查各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台账设置健全,对资产是否进行专项管理,以及能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及使用年限等情况,避免资产流失;

  4.检查年度工资薪酬等是否按市煤炭局有关规定进行发放,个人所得税是否依法全额扣缴以及执行市煤炭局各项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情况;

  5.检查票证管理、使用情况(包括一般性收款收据的使用),主要是对票证出入库、缴销情况的检查,要求票证台账清晰完整,原始单据装订成册,数据吻合,严禁私用票证;

  6.检查各单位与市煤炭局财务票证科财务往来情况,与票证科核对票证领、缴销情况。

  (三)对市煤炭局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基建项目配合有关科室进行监督审计;

  (五)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在检查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的基础上,评价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 审查所属单位及市煤炭局职能科室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具体;

  (七)开展审计调查,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局领导决策服务,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与国家、自治区及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原办法终止,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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