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考务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加快煤炭企业考核合格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速度,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安全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务中心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察总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训报名资格审核

  第三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安全培训工作中煤炭企业的主体责任,煤炭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培训联络工作。考务中心不再接收各煤矿外围施工单位的到矿培训申请。以个人名义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即可。

  第四条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核:

  考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培训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签注意见,派送到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学习;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审核通过后到本地区各培训机构参加学习。

  第五条 到矿培训资格审核:

  考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煤炭企业申报的到矿培训资料审核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培训安排。凡资料不合格的申报班次,需当场向联系人作出明确解释,为煤炭企业尽快提交合格资料提供可靠信息。审核通过的培训申请,可当天联系培训机构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

  第六条 脱产培训资格审核:

  集中到市属培训机构参加全脱产培训班的人员资料由考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按年初培训计划时间到所属培训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资料给予盖章确认,并安排培训。凡资料不合格者,不予安排培训。

  第七条 关于部分企业和旗区的委托审核:

  为便于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考务中心与神东教育培训中心、准能教育培训中心、黄玉川电力煤矿、鄂托克旗煤炭局培训科、鄂托克前旗煤炭局培训科签订了资格审核授权书,委托以上机构遵照授权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本企业、本旗区参训人员资格开展审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办证人员审核标准:

  (一)申请办理煤炭生产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A证)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担任煤矿矿长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采矿、地质、机电、安全中级以上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4.担任煤矿隶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施工单位总经理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5.通过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B证)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4.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采矿、地质、机电、安全中级以上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

  5.担任煤矿隶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煤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6.通过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C证)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煤矿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4.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采矿、地质、机电、安全中级以上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

  5.担任煤矿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井、区、队)的负责人;施工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6.通过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或培训机构所在盟市考务机构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班组长培训合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合格证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通过盟市考务机构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培训资格审核需申报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加盖矿方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并贴一张一寸红底近照);

  3.学历证书、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或学历证明1份(学历要求执行本章第八条规定);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出具的体检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

  5.《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表》1份(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打印),并按规定出具任职文件或聘书复印件1份;(区队长)

  6.自卸车司机、防爆胶轮车司机培训应提供B2本及以上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三章 考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考场分配:

  (一)理论考试考场

  1.各培训机构组织的校内培训班按年初申报培训计划执行,考场安排在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准的本校考点。因企业需要加开的在校班,需经考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开班,考试申报程序按在校班执行。

  2.各培训机构组织的下矿培训班由考务中心分配,按照“服务企业,就近安排”的原则将考场安排在煤矿所在地区周边且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考点。

  (二)实操考试考场

  实践考试考点未建成之前,原则上安排在理论考试考场内进行。待实践考试考点建成后,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监考工作:

  (一)监考安排由考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前两天报送中心主任审核,经确认签字后下发到监考人员,无故不得随意调换。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调换;

  (二)每个考场安排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负责实施考试监督、管理工作;

  (三)考试前一天,监考人员要与培训班主任再一次核对人员情况,并核对准考证数量、向中心申领考试密码,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

  (四)开考前,应试学员需在考场外待考,不得大声喧哗。监考人员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试现场,按顺序组织人员入场并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不符者,监考人员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并指导应试人员登录考试;

  (五)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准予一次补考;实践考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相关规定;

  (六)各考点需要安排机房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程协助监考人员开展考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七)考试结束后,填写监考记录表,经监考人员、考点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交回考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考务工作纪律

  一、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场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当场考务工作。

  二、监考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一)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告,仍不改正者,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局党组给予处理。

  1.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

  2.监考人员对应试学员违纪行为放松监管;

  3.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从事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与考试无关事宜;

  4.未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考试程序;

  (二)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局党委调离考务工作岗位。

  1.不按规定设置考场,经指出仍不改正;

  2.应试人员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不符条件人员参加考试或出现替考;

  3.利用监考或考务工作之便,庇护应试者作弊;

  4.故意瞒报、漏报、误报应试人员真实成绩;

  5.利用工作便利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

  6.提示、暗示应试人员答案或替考;

  7.监考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并上报局党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1.帮助不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伪造人员档案或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培训资格者;

  2.擅自修改局域考试系统数据库数据的考点机房工作人员;

  3.指使、纵容他人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4.利用监考工作职权,收受或索要好处,或接受他人请客吃饭的;

  5.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6.违反监考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成绩申报管理:

  (一)理论考试结束后,当场打印成绩单两份,经监考人员和考点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生效后,一份留考务中心存档,一份交由培训机构存档;

  (二)为加快办证各环节速度,由考点工作人员负责向各培训机构提供考试系统内导出的理论考试成绩,成绩登统工作由培训班当期班主任负责录入,经检查确认无误后上交给考务中心指定工作人员;

  (三)负责成绩管理的专职人员完成实操考核成绩录入和审核后,统一上传市局办公室,及时在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官方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应试人员、工作单位、培训机构可通过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官方网站查询成绩。

  第四章 办证、发证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报送的成绩合格人员的办证资料和复训检证资料经考务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中心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技术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报送资料经自治区技术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返送到考务中心完成制证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班组长资格证由自治区技术服务中心制证后移交地方考务中心。

  第十六条 考务中心制证人员需每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少于200个证件的出证任务。

  第十七条 考务中心发证人员领取证件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分类、登记、复核工作,经查证无误后下发到旗区煤炭局培训管理部门,由旗区煤炭局工作人员通知应试人员或所在煤矿领取证件。

  第十八条 补办证件或变更证件信息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煤炭企业全员培训由旗区煤炭局培训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完成资格审查、培训管理、考务、制证工作,市局考务中心对合格证件加盖公章后由旗区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下发,市局考务中心对整个工作过程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条 考务中心要加强下矿培训班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督查培训班主任跟班情况、考勤制度落实情况、培训班人员出勤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市局考务中心联合旗区煤炭局培训主管部门对市属各煤矿企业人员全员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证件真伪情况和外地证件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点建设及管理工作:

  (一)神东教培中心、准能培训中心、黄玉川电力煤矿考点建设及管理工作自行负责,要严格落实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专业技术服务中心关于考试机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准旗考点建设及管理工作由市局联合旗区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煤炭局考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