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煤炭局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 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合同洽谈前,相关科室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七条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签订、管理。

  第九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十二条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及其委托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根据《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记录和处理。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而废标,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合同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合同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到少保存15年。

  第二十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说明原因、提出意见,经开会研究,局领导批准后, 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科室负责更改,按签订流程重新签订。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我局相关科室并汇报局领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则合约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合同与采购合同统一由基建办进行管理,其他合同由相关科室管理保存,并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