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2

  为规范局机关及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依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炭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活动,按《通知》规定办理;

  2.不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财务票证科按相关规定办理;

  3.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该将该财政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

  4.物资及服务项目采购,在准备采购前一个月向市局提出申请。维修工程在准备采购前三个月向市局提出申请;

  5.采购工作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6.市局采购的验收工作由申请采购部门、财务票证科、审计科、基建采购办共同完成;

  7.市局采购活动由局纪委进行监督;

  8.工程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鄂财采发(2014)203号)办理;

  9.市局采购办负责人实行轮岗,每3年一轮换,或由市局党委按实际情况决定轮岗时间;

  10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同中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提前向局领导申请回避。

  第二条 采购工作程序: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采购

  1.采购申请部门制定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数量、预算;

  2.由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字;

  3.申请文件及表格送市局财务票证科和采购办备案;

  4.市局财务票证科汇总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审批;

  5.会议通过后,由市局基建采购办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复核招标参数,财务票证科复核采购金额。由采购办报市财政局审批。采购办要保证上报财政局、采购中心的参数与采购申请部门制定的参数一致。如有需要变动的参数,采购办只负责提出意见,参数具体修改交由采购申请部门来修改,并经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6.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由市局基建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7.由市局领导安排工作人员参加采购开标或竞争性谈判;

  8.申请部门同基建采购办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技术和服务要求不得变更。合同送市局领导阅示;

  9.基建采购办同中标商协商提供服务或物资。需要验收入库的物资,由基建采购办清点入库。物资分配按市局要求进行,但要办理相关物资转移手续;

  10.验收。物资或服务经采购申请部门使用后,按合同条款,由财务科、审计科、基建采购办共同组织验收;

  11.基建采购办进行合同备案;

  12.采购申请文件、会议纪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招投标文件、合同备案函等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由财务票证科和基建采购办同时存档,以备审计和纪检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采购申报人员职责

  1.依据市局批准文件,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项目。项目申报前由分管局领导、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在市局内部审批表签字;

  2.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核对项目批准书与市局参数是否相符,准确无误,报市采购中心;

  3.项目开标前,办理参与开标手续;

  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联系中标方签订合同。采购工作完成后,整理相关资料,具体见第二条12项;

  5.负责供应商质疑的答复,负责采购工作结束前的其他工作。

  (二)参与验收人员职责

  1.负责整理验收工作需要的文件;

  2.负责联系其他科室参与验收人员,共同验收;

  3.负责核对供应商投标文件标的和合同标的一致性,如有不符,及时提出;

  4.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对标的物逐项验收,认真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5.验收报告交科室负责人,自己留复印件备查。

  (三)采购科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准确无误完成工作;

  2.负责联系修改采购参数;

  3.负责解决供应商质疑;

  4.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5.负责处理其他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开始实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