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局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局及二级单位内实施的基建工程,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建筑面积、投入额较大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第三条 我局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质量优良,造价,合理,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立项、设计和招标

  第四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基建工程的立项由我局基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局的发展计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报局领导审批后,交基建办对项目进行使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各种可能的方案认真地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提出建设最佳投资建设方案,报分管领导。

  第五条 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手续,基建部门应提出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提交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基建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基建办积极安排组织施工图纸的设计;并对所设计的图纸组织专家会审,减少漏洞。

  第七条 基建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做好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报审、报批等工作。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监理择优委托相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基建办在招标中要组织人员编写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技术参数,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条 工程开标时,基建办请示局领导委派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施工前,基建部门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部门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手续的报批。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基建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基建部门必须对每项工程施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协调工程的各方关系,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与矛盾,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基建部门应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做好必要的文字纪录。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保存。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工程付款必须先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报监理审核,经基建办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送我局分管领导批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付款。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施工结束后,基建部门应积极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及时将工程档案、工程造价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相关手续办完后,在一个月内报送校档案室存档,同时在决算审计后,负责办理交付使用及财产手续。

  第四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决算的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向基建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由基建部门负责对决算书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基建部门在进行结算审查时,主要审查各种金额、工程量、材料使用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对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基建部门进行协调,并由基建部门负责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后由基建部门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在竣工决算时,应扣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而给项目造成损失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计完毕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束,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和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监理、审查、审计及工程付款中,严禁任何相关人员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刁难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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