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做详细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治化解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市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试行)》《鄂尔多斯市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试行)》《鄂尔多斯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试行)》三项制度。
二、通知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0〕1号)《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煤矿防治水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通知。
三、适用范围
(一)《鄂尔多斯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试行)》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冲击地压矿井和比照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
(二)《鄂尔多斯市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试行)》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三)《鄂尔多斯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试行)》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区域。
四、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从重大灾害防治方面来看,为进一步有效防范化解能源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制度》,明确煤矿企业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实行源头防范、分级设防、监测预警、智能开采,提升综合防治能力。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要求煤炭企业至少每季度、煤矿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问题,并跟踪监督落实.煤矿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可能存在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兼并重组煤矿要做到“有掘必探”,消除水害威胁。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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