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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鄂尔多斯风光资源进行矿产 管理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1-11-18 17:05: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下载

    尊敬的李冬代表: 

      《关于对鄂尔多斯风光资源进行矿产管理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鄂尔多斯市新能源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资源状况 

      一)矿产资源的涵义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可再生能源的涵义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三)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 

      全市大部分地区年太阳能总辐射在平方米5600兆焦以上,杭锦旗、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年太阳能总辐射达到平方米6000兆焦以上,全年平均日照时数可达3100小时。同时,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位于狼山和阴山之间的狭长风口地带,是西伯利亚冷空气南下的主要通道,具有风能品味高、有效风时多、稳定度高、连续性好等特点,具备建设千万千瓦级大型风电基地的条件。此外,我市地广人稀,沙地沙漠广布,有大量尚未利用土地,还有大量的煤炭采空区、复垦区,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土地流转费用低。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因此,根据我市电力系统发展现状,将新能源发展与能耗双控、绿色矿山等工作相结合,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充分利用市内大量的荒漠化土地、采煤沉陷区、露天排土场等未利用土地,积极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绿电制氢和农村牧区新能源采暖等模式,扩大新能源装机规模,实现新能源跨越式发展,力争到“十四五”末期,全市新能源装机达到5000万千瓦。结合上述思路,“十四五”期间拟开展以下工作任务: 

      (一)绿电进园区。结合能耗双控工作,大力开展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实施绿电进园区,目前我市工业园区用电负荷约900万千瓦,可安排新能源装机规模1200万千瓦。 

      (二)新能源制氢。结合全区氢能产业发展,全力建设风光制氢项目,初步统计可实施氢燃料电池重卡替代10000辆,可安排光伏发电规模1000万千瓦。 

      (三)新增负荷绿电供应。我市每年用电量增长100亿千瓦时,新增用电量大部分考虑用新能源装机满足,可考虑新增新能源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 

      (四)分布式新能源。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农牧区清洁供暖等工作,初步安排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项目600万千瓦。 

      (五)外送新能源。依托已建成的两条电力外送通道以及新增一条电力外送通道,可新增外送新能源规模200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