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规范精准监管执法,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煤矿和选煤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效管控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和党的二十大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选煤厂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五项重点工作。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底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6.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
7.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情况。
8.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分情况。
10.煤矿危险源辨识及“三违”查处情况。
11.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经营指标情况。
12.停产停工煤矿明停暗开、昼停夜开,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情况。
13.煤矿使用淘汰机电设备、落后工艺、露天煤矿采用边帮采煤情况。
14.煤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推进情况。
15.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等。
(二)电力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6.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体系建设、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情况。
7.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分情况。
8.电力设施保护机制建立情况,电力设施巡视检查情况。
9.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管控情况。
10.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情况。
1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2.电力设备技术监督管理情况。
13.发、供电企业设备检修、运行管理和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1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管理情况。
(三)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企业是否落实了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班组、场站负责人及一线员工落实岗位安全制度,开展岗位隐患排查等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情况,加强重要设施和装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等。
4.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明察暗访所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5.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6.是否开展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
7.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是否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若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不具备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9.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处置情况。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应知应会安全操作知识、应急逃生知识教育培训情况、《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等情况。
(四)选煤厂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选煤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选煤厂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选煤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6.针对各生产系统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或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7.选煤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8.选煤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工作情况。
9.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0.选煤厂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11.选煤厂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1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三、监管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煤矿企业
对直接监管的32座全资央企煤矿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检查频次,A类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B类煤矿每两个月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C类煤矿每一个月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D类煤矿定期进行巡查;煤矿配套的选煤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正常生产建设的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和配套选煤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执法检查;对煤矿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旗区能源局直管煤矿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数量不少于旗区能源局监管煤矿总数的30%,重点对冲击地压煤矿、水害严重煤矿、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安全分类C类煤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进行抽查;不定期与驻地煤监机构开展联合大检查。
(二)电力企业
对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和薛家湾供电分公司每季度检查1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生产现场管理等情况。对各旗区电力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重点督查旗区电力安全体系建设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对各旗区监管的电力生产企业每季度抽查1次,每年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生产现场管理等情况。对各旗区监管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每季度抽查1次,每年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局对全市范围内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各旗区长输管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监督。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每月至少开展2次安全检查;重点隐患部位和高后果区每季度至少开展2次检查;依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检查任务将对部分油气运营企业进行抽查检查,预计全年不少于2次;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对全市所有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油气进行集中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旗区油气长输管道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指导,督促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选煤厂企业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旗区能源局辖区内的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每年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定期分析总结执法检查情况,研究解决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路线和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及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向企业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及时调度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实现闭环管理。每次检查完毕后,形成检查报告。
(三)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靠、程序合法”。
(四)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合力。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强化纪律约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自治区及我市配套规定及全市能源行业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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