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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政务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2021-06-11 16:41: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下载

     

     

      为增强全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能源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制度所称能源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公开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二级单位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

    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局属各二级单位全部要实行政务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行为;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行为。

    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所有能源行业信息都应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内容

    (一)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二)能源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修改、废止信息等。

    (三)能源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等。

    (四)能源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

    (六)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能源行业管理职业纪律、廉政纪律及举报、投诉渠道

    (八)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对能源行业政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采取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发布、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发布《鄂尔多斯能源信息》、专题通报、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栏、LED电子屏,设立接受咨询的岗位、窗口公开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我局主动公开以外信息,且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中心要根据申请方式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保证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所发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按照公开内容,确定公开方式和时限,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信息中心。

    (二)各科室、二级单位根据所报的政务公开内容定期报送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所报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批注意见,确保公开内容的准确、方式妥当,审核后将纸质(含领导批注意见)和电子版报信息中心。需公开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须密切配合。

    (三)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已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

    (四)信息中心将部门报送信息分类整理,报分管常务领导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对需公开的重大事项需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的,要提交主要领导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进行审批。

    (五)各科室、二级单位政务公开责任人要确保提供的公开资料真实、准确,并做好分类统计、留档保存工作。

    (六)信息中心要对主动公开信息建档立案,将所公开内容的纸质和电子版妥善保管。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现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效证件,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能源能源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申请人填写好《鄂尔多斯市能源能源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及其他组织附单位介绍信原件,上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在收到公开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审核、登记。

    主要审核:《鄂尔多斯市能源能源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填制是否完备、有效,对要件不完备或无效的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应补充后重新申请,实际申请日期以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申请要件审核重点为: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填制完整、规范、准确;

    2、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准确明晰;

    3、所需信息用途详细适当。

    (二)网上、信函申请

    对于申请人以网站留言或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信息中心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经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网上或信件方式直接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对于现场书面申请要件无误的申请,信息中心应及时受理,做好相关登记,并根据申请内容及时转交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后要将办理结果报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和法规监督科共同对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后,请示常务领导批准对申请人给予答复,对重大敏感事项应按分管领导、常务领导、主要领导的次序逐级报审,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其中: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能源工作秘密的;

    5、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公开的能源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四)不属于本局信息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受理单位;

    (五)申请公开的能源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答复处理完毕后,信息中心应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原始材料:《鄂尔多斯市能源能源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等,信函申请原件、网上申请打印件(备注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

    (二)办理情况材料:各相关部门办理意见、领导批办意见以及提供信息材料等;

    (三)答复材料:各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答复信息、对外答复告知书等;

    (四)其他与办理此申请相关的材料。

    上述归档材料年底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局应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要每年向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总体统计情况;

      (二)就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4%。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