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局人事劳动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人事劳动管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人才引进、干部选拔等制度,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全局人事劳动管理工作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为中心,逐步构建科学完善、富有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二章 考录及调配

  第四条 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管理,规范选人用人机制,凡未经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员聘用招录,未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用工,局属各级财务部门不予列支劳动薪酬。

  第五条 考录和调配人员范围包括:局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的正式职工、与人事劳动部门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合同制用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用工(包括季节性临时工)。

  第六条 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录和调配,应在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凡进必考、严进宽出、逐步补充”的原则,按照公告、考试、考核、公示的程序进行。优秀、紧缺和特殊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录用和调配,试用期3个月。

  第七条 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人员的考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同意后,局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试用期满6个月,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一签)。

  第八条 季节性临时工的录用,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控制人员数量,由部门自行录用。

  第九条 全局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一)本局系统内人员调动。由局领导或人事管理部门提名,也可由各单位(科室)建议,由人事管理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局属各二级单位的内部人员轮岗根据工作自行安排,环级干部调整报局党组办公室备案;

  (二)系统外调入本局的人员应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备案;

  (三)参加系统内外的调训,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名单送教育培训科备案,不得擅自安排。经同意的调训,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工资及福利待遇管理。正式职工工资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录入工资档案。合同制用工的人数和工资待遇,由局里统控,严格按照局里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资正常晋升、调入人员的工资核定,由局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和有编制人员的工资变动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变动由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凡晋升职务调整工资的职工,从任职(聘任)次月起兑现工资。

  第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工资政策文件后,由局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工资调整方案,由局务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和二级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按照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 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职称考试。

  (一)经单位批准参加业务培训考试的,培训考试期间视为出勤;考试合格的,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由单位报销;

  (二)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评定。机关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评审的,经局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可参加考试、评审。局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评定专业对口的职称(等级),只允许评一种,工作人员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岗位上工作,只能选择参加一种职称(等级)的评定。工作人员需要参加二种以上职称(等级)评定的,原则上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业余进行。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评定顺序:个人申请,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局批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取得技术职称(等级)的,需由单位根据岗位设定择优聘任,聘任后才能套改工资(中高级职称聘任需由市人事局下达指标)。所有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评定的条件、程序、方法、工资等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成人)中等、高等学历教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多样的学习方式,提倡自学,鼓励业余时间参加成人高校、函授、电大、党校、自学考试,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一)局机关和二级单位在经济上资助参加在职学习培训的人员。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对参加在职学习培训人员的时间、工作量等给予适当照顾;

  (二)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范围及标准。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规定分配成人学历教育指标的,人选由组织选派并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我局人事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小组,依照局党委制定的干部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全员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的15%,单位年度实绩突出,受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评优比例不超过17%。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及时兑现奖惩。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职工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对于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矿工者,工作失职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者,年终考核一律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请假及休假

  详见《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七章 辞职、辞退及退休

  第二十二条 人员辞职遵循行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局党委批准:

  1.局机关或二级单位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在辞职后可能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失的;

  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由单位公派,正在学习、进修的(不含分流培训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批评教育,符合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辞职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局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四)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办公设备等财物交还、党政人事关系转移等内容。辞职手续必须由辞职者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五)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本局的各种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人员辞退遵循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屡次教育无效的职工,予以辞退:

  1.未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服从组织安排的;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辞退职工,由科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员退休遵循以下规定:

  (一)正常退休规定:

  1.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从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领取退休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干部鉴定办法:

  根据档案记载:档案里有干部记载内容可以认定为干部(国家计划内统招毕业生,以派遣证为标志;工人转干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根据工作岗位:现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可以认定为干部。

  (二)公务员退休规定

  1.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三)其它退休规定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局人事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单位(科室)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资产清退手续;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局人事管理部门上报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退休,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人事管理部门应每季度集中收集一次职工任免、调动、政审、考察、考核、工资变动、教育培训、奖惩、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审批、参加党团及其它社团组织或协(学)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材料,不断充实人事档案内容,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局人事管理部门鉴别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材料规格要整齐划一,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局人事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不得私自涂改、抽取、伪造、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局公务员副处级以上领导的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局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局系统普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局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干部退(离)休或死亡后,根据相关规定,其人事档案由档案移交地所在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后,其人事档案根据本人的去向或另就业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查阅、借阅、转递人事档案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人事档案须经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转递档案需由分管局长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档案室要配备坚固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放置档案的铁质档案柜。库房内的空调器、恒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表等各项设施要配备齐全,认真落实库房的“六防”措施,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八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要为每位职工建立合格的人事档案,并实现信息化查阅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要认真办理档案零散材料、各类登记簿册及业务文件的移交手续,现场清点库存档案数量,与档案花名册认真核对,做到手续完备、交接规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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