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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3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一)根据市里统一正常班时间,上午工作时间为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4:00-17:30。
(二)考勤使用考勤记录仪,每日签到时间为上午7:30-9:10,下午签退时间17:20-20:00。
(三)因公或私事需晚到、早走人员,需填写出差单或请假单,科室负责人审批报教育培训科备案。无论晚来、早走都需要在考勤机上进行记录,即每人每天在考勤机上必须有两次记录,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因病、事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的,应事前出具请假条,呈相关领导审批。请假条中应说明请何种假、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请假方为有效。因情况特殊,事前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或电话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
请假人应提前或最迟于第二天把假条交到教育培训科进行备案,如超过规定时间则需由分管局长审批。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迟到或早退分三级。即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为一级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工半天;迟到/早退30-120分钟为二级迟到/早退,累计两次算旷工半天;迟到/早退120分钟以外按旷工半天计算;既没履行任何请销假或出差等制度,也没在考勤机上有任何记录的人,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6天以下(含6天)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工资;旷工6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六)行业科室或其他因下乡、轮休不能在工作日进行考勤的人员,需由科室专人统一负责,每周五将下乡或轮休表报送到教育培训科进行备案。
(七)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东康线路况致使迟到的,考勤以当天的具体情况来定。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领导下乡或外出,要告知办公室,其他成员外出或下乡,要告知主要领导并通知办公室;需请假的,按照市委、政府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正科级干部(含待遇)外出离开鄂尔多斯,需经分管局长与常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在鄂尔多斯境内,3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经分管局长、常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副科级干部(含待遇)请假7天以内,需经科室(支队)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长审批;7天以上需经分管局长、常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四)局机关普通职工请假,1天由科室(支队)负责人审批,2-7天需经科室(支队)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长审批;7-15天需经分管局长同意,由常务局长审批;15天以上,需经分管局长、常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五)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人员需请假15天以上(含15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经教育培训科签注意见后,局领导审批。
(六)凡婚、丧、生育等国家有关规定假期,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经教育培训科签注意见后,由局领导审批,审批至常务局长。
(七)干部职工出国、出境,需经分管局长、常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假期种类和规定
假期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福利待遇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事假、丧假、年休假不包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一)病假:指职工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病休假期。
请病假需出具有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记录,住院的要有住院证明,病假期间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病假工资待遇。
病假需要结合有关医疗期规定:
1.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8.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指职工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事假期间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事假工资待遇。合同工不允许请长假,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60天的予以辞退。
(三)婚假:指职工本人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婚假中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加15天婚假,增加后婚假为18天。
(四)产假:指女职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明确产假为158天。
给予男方25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4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
哺乳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丧假: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的假期。
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需赴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
(六)探亲假:指职工探望配偶、父母所给予的假期。
职工享受探亲假具备的条件:
1.时间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
2.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此外,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3.假期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两个探亲假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补假时可增加假期10天。
(七)带薪年休假:
1.局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各二级单位和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凡能够安排休假的一律安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加强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需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对未休年休假工作人员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工作人员的未休年休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报酬。所需资金从单位公务经费中解决,财政不予核拨休假专项补贴经费。
7.凡申请年休假的人员,需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到分管局长及常务局长进行审批。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责人申请年休假经由分管领导和常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8.休假由二级单位、科室提前将休假计划报教育培训科备案后再行实施。
9.2010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社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172号)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八)其他事项:
1.单位委托培养脱产学习的干部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经组织批准,自行参加脱产学习的,带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学习期间发放应发工资的50%。半脱产或函授学习的,第一次请假带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续请假学习依据校方的通知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请假人员假期届满后,应及时到教育培训科销假,距离远的职工可以电话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逾期未履行补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3.各二级单位科级干部请假执行局里规定,其他职工请假制度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报局教育培训科备案。要求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回局里履行请假手续,所有请假不论时间长短,每月底必须将请假条以电子版或传真形式送教育培训科备查统计,否则一律视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