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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3 1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煤炭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局系统干部职工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印发市煤炭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煤局发〔2012〕7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轮岗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实行干部职工轮岗工作制度,原则上科级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连续工作3年进行轮岗,一般干部职工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进行轮岗。
第四条 干部职工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轮岗的重点是:
(一)科级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连续工作3年进行轮岗;
(二)一般干部职工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进行轮岗;
(三)四大煤管站站长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3年进行轮岗;
(四)机关内根据业务工作有需要10年轮岗的工作人员;
(五)业务相近科室人员之间相互轮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轮岗: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
(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四)设计院职工、煤校教师原则不参与轮岗: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三章 程序与纪律
第八条 干部职工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九条 干部职工的轮岗,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支队)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名单;
(二)局人事科征求有关科室(支队)意见,了解拟轮岗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一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科室(支队)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二)各科室(支队)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
(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