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背景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鄂煤局发〔2016〕18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6年2月25日实施以来,对我市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初,由于全市单位机构改革,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改为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为贯彻落实好机构改革相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确保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有序开展,市能源局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印发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核心解读
《制度》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2)除由市能源局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其他情形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督办”原则,由煤矿所在地的旗区能源局负责督办;
(3)规定了市能源局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处理程序;
(4)列入市能源局督办的煤矿重大隐患,煤矿应制作重大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煤矿井口(坑口)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负责人等内容;
(5)对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隐患,在煤矿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并向当地煤炭监管部门报告;煤炭监管部门对主动上报重大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不应将上报的重大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6)市能源局督办的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纳入煤矿安全诚信系统建设,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国土、公安相关部门及证券、金融等机构通报;
(7)公布了市能源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三、建立依据
(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
(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
(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内煤局字〔2016〕111号)。
四、建立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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